为规范行使我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及《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已经局2022年第32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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